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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明年实施 领导随意修改规划将被依法处理

    时间:2013/12/14 10:38:52     点击数:     来源:云南网   

          (记者:宋金艳)我省曾对省级部门拟开展的专项发展规划作了一个不完全统计,部分部门仅一年就提出了200多个专项规划的编制需求,甚至有个别厅局一家就提出了多达50多个专项规划的编制需求,真有必要编制那么多规划吗?昨日,《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昆召开,《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领导干部擅自随意修改发展规划将被依法处理。

          规划周期五年

          为全国第三个立法省份

          2013年7月24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制定工作历时4年,共6章34条,所指的发展规划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空间布局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没有国家上位法作为依据,属我省的创设性立法。同时,我省也是继江苏、新疆之后第三个颁布实施发展规划条例的省区。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发展规划具有特定的规划期限。例如,规划纲要、大部分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期限一般是五年,主体功能区规划、部分区域发展和专项发展规划的规划期为10年。对此,省发改委副主任海文达解释,这是因为确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受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影响较大,不宜太长。维持每五年编制一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主体功能区规划由于规划对象是国土空间,其内容与自然关联度较强,与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关联度不大,而且国土空间开发本来就应该进行更富有战略性的安排,其空间格局的行程也不是短短一个五年周期就能实现的,因此时间更长些。

          约束权力

          终结“一任领导一张蓝图”

          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德文表示,今年,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中一大关注点,就是逐步推进政府职能由管理微观事务向宏观调控的转变,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等方面的职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制定《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是在新的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增强发展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是规范发展规划编制过程、审批程序、监测评估,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此前,由于我国发展规划一直处在无法可依的状况,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海?达介绍,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发展规划本身不科学性、规划编制和实施严重脱节、实施中缺乏严肃性、规划间互不衔接、专项发展规划过多过滥等问题。例如,在规划实际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发展规划的内容经不起推敲、目标脱离实际等问题,许多规划似是而非、难以计量,俨然成为“空中楼阁、水中泡影”。此外,由于主政一方官员调动情况经常发生并且不可预测,不同官员的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存在诸多差异,个别地方甚至存在着“换一任领导就换一套思路”,少数领导干部随意修改规划,随意提高容积率,随意进行修编,发展规划缺乏应有的严肃性。

          不把规划当回事?就得这样罚

          针对擅自随意修改规划、拒不执行规划等行为,《条例》明确:

          应当制定发展规划而未制定,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展规划,以及擅自修改发展规划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不执行发展规划或者违反发展规划强制性规定的,由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委托无资格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机构编制发展规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在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及其有关管理活动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