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 民建概况

    • |
    • 领导介绍

    • |
    • 民建要闻

      • 会内要闻
      • 图片新闻
      • 民建视窗
      • 专题报告
      • 媒体聚焦
      • 两会专栏
      • 中国梦我的梦
      • 学习二十大
    • |
    • 参政议政

    • |
    • 社会服务

    • |
    • 组织建设

    • |
    • 预决算公开

    • |
    • 学习园地

      • 学习动态
      • 理论研究
      • 领导讲话
      • 政策法规
      • 文章选登
      • 学习交流
      • 学习十九大
    • |
    • 会员风采

      • 会员风采
      • 会员服务社会故事百篇
    • |
    • 会史钩沉

    • |
    • 州市组织

      • 州市组织简介
      • 州市工作动态
      • 民建昆明市委
      • 民建红河州委
      • 民建玉溪市委
      • 民建曲靖市委
      • 民建保山市委
      • 民建昭通市委
      • 民建大理州委
      • 民建楚雄州委
      • 民建普洱市委
      • 民建文山州委
      • 民建德宏州支部
      • 民建丽江市支部
    • |
    • 专委会动态

    • |
    • 下载专区

    • |
    • 文化广场

      • 诗歌散文
      • 摄影
      • 绘画
      • 书法
    • |
    • 社情民意

    • |

    栏目导航

    • 会内要闻
    • 图片新闻
    • 民建视窗
    • 专题报告
    • 媒体聚焦
    • 两会专栏
    • 中国梦我的梦
    • 学习二十大
    领导介绍 在线新闻投稿 预决算公开 入会须知
    通知公告更多+
    • 08-28中国民主建国会云南省委员…
    • 12-19民建云南省委会史陈列馆及…
    • 09-25【询价公告】民建云南省委…
    • 12-30关于设立民建云南省委青年…
    • 08-27民建云南省委2019年度…
    • 06-14民建云南省委关于开展庆祝…
    • 05-07关于开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民建要闻>>媒体聚焦

      《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13/12/23 15:34:33     点击数:     来源:云南日报      作者:张寅

          一、关于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二、关于办理宴请的规模和怎样理解“大操大办”

          省外一些地方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作出过明确的规模限制,比如20桌、200人左右等。《暂行规定》之所以没有对宴请规模作出明确限定,主要是从我省实际出发,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文风俗环境不同,不宜对宴请规模作出硬性规定。

          关于“大操大办”,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大操大办”的解释,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

          三、关于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规范措施

          一是明确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二是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作出了“九个严禁”的规定;三是要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签订廉政承诺。

          四、如何理解“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五、关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范围

          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

      (责任编辑:黎宁)